〔公寓法施行前,是否非經領得建照,一樣不得辦理銷售〕

發佈時間: 2000-06-23 17: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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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法施行前,是否非經領得建照,一樣不得辦理銷售〕 依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請問,在前揭規定公布實施之前,行政院新聞局是否曾針對「無建照不得銷售」等情形,發布命令以規範起造人、建築業者,或廣告業、代銷業者? 〔精解〕: 一、 依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六月三十日正式施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這是「法律」明文禁止建照核發前進行房屋銷售行為的開始。 二、 然依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七十四年所訂之「電視廣告製作規範」第十八點規定,房地產廣告之製播,應「附繳有關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證明及營建公司之有關文件資料,並於廣告中註明建築執照之字號」,該規範曾經數次修正,但對於廣告中須明顯標示建築執照之字號,送審時須檢附有關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證明及營建公司之設立登記文件乙節,則未曾刪除,而適用迄今。此有行政院新聞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八八)怡版二字第二○一二四號書函可參(如附件)。可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行政院新聞局上述規定,亦間接地規範起造人、建築業者、廣告業者、代銷業者進行無照之房屋銷售行為。 (編輯部:關於本問題,本雜誌非常感謝新聞局出版事業處官員撥冗惠供相關條文資料,對於他們的服務熱忱,本雜誌實在感激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