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房貸利息支出不能列報

發佈時間: 2004-04-19 18: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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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嘉義蕭先生問:我是上班族,由於市場貸款低率,購買三層透天厝。但因收入有限,將一樓店面租給公司行號,以補家庭開銷。但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卻無法申報個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稅上,只要以一層課徵營業用,二到三層則可以申報為自用住宅(明確劃分)。如果租金收入誠實申報,但自用住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何不能依照比率分開計算呢 其次,政府機關及私人公司大概都是周一至周五是上班時間,但為何繳稅卻要礙於在銀行體系上班時間(即下午3:30)才能繳稅,可否建議由郵局(08:00-17:00)代收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一、依照稅法規定,租金支出只限承租房屋並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才可以列報。相對購屋貸款利息支出也必須是貸款購買的房屋,且亦是自用住宅才可以。 讀者向銀行貸款買進的房屋,因為有部分出租給營利事業從事營業行為,已失去列報購屋借款利息的資格。所得稅與房屋稅是不同種的稅目,二者不可以同一標準要求一致的認定原則。因此,貸款購入的房屋一旦出租做營業使用,就不能列報貸款利息支出。 二、目前政府開放的繳稅管道,除了直接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之外,還可以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網路繳稅、電子錢包與繳稅取款委託書等多種方式。上班族如果沒有時間到金融機構臨櫃繳稅,可以選擇上述多種不限時間的繳稅方法。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