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 2004-04-19 18:17:36
【林文義/台北報導】
財政部金融局最近指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動產擔保物權,及所擔保的債權,信託給受託人,而發生權利變動時,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申請變更登記,並將相關財產登記為信託財產。
金融局副局長張明道指出,動產交易的財產,一旦登記為信託財產,依法即具有破產隔離的效果,即未來委託人的債權人,將無法對這筆信託財產要求強制執行。
張明道並舉例指出,甲車商賣一部車給A君,並採分期付款方式,雙方並已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即以這部車做為擔保A應該給付的車款。
當甲車商將這筆分期付款的債權,以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信託給受託人乙銀行,則可由甲車商與乙銀行共同檢具相關的文件,例如,信託契約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主管機關的證明,共同申請變更登記,將車子登記為信託財產。
目前辦理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因動產種類之不同而分別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等單位所主管,財政部並未實際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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