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付訂才審約 損及消費者權益

發佈時間: 2004-04-28 17: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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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怡秀/台北報導 房地產景氣回溫,不少民眾看屋、買屋。消基會調查全台44處預售工地發現,八成二銷售員要求付訂後才能審閱契約,六成四暗示消費者可二次施工。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表示,北市建物夾層挑空管理規則草案,違法夾層都得隨報隨拆,一旦法源通過,凡經檢舉,違法住屋將被迫拆除。 消基會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縣市等調查44處預售工地發現,六成四銷售人員暗示或明示消費者可二次施工,搭蓋夾層屋以爭取較大使用面積。尤其工地挑高建築為3.6米至4.2米者,現場銷售人員更積極鼓勵消費者做二次施工夾層。此外,調查也發現共有20處(佔四成五)預售屋工地現場並未展示建築執照,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築執照,不得辦理銷售,違者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4-20萬元罰鍰。 調查也發現,八成二銷售人員會要求先付訂金後,才將「契約書」樣本,供消費者攜回審閱,消保法主張三十日審閱期,公平法則主張消費者至少有五天審閱期,建商或代銷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契約審閱權益規定,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調查還發現,二成五業者規定,消費者付訂金後,若發現不符需求,不能退還訂金。 電話:04-23160106 傳真:04-23130523